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章 抗震加固改造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