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