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