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应根据震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必要时应组织地震应急模拟演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