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设计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