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拟订防震减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五)管理震害预测、震情和灾情速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六)参与震区救灾和制定重建规划;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