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拟订防震减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五)管理震害预测、震情和灾情速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六)参与震区救灾和制定重建规划;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