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六)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