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