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三)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职情况;

(六)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