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设立一处以上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协调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等服务,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福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临时庇护场所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