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反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