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地表及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