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宗教事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文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交制度。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