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其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有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管理责任人为管理使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