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其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有人。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管理责任人为管理使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