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