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