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