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一般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法规清理实行谁主管实施、谁负责清理,并将清理情况的报告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出现新颁布、新修改或者废止等情况后,相关机构、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本系统、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是否修改、废止的意见,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口联系单位、部门的法规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