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