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各组审议法规草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并根据代表团或者分团(组)会议的要求回答询问、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