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会议审议再表决。根据需要,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再表决。

法规废止案、作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可以在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法规案进行隔次审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