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起草的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规案的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
(三)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内容;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五)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六)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说明的其他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