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运输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