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党群组织对提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予以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工作差的单位及其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