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五章 督办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