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