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理和交办第十三条已废止办事机构或者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提出的不属于省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管辖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