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理和交办第十一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审理、登记,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办事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2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