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设施产权单位,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