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