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部门协同和督办制度,并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