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联合会审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或者出具审批结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