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重视挖掘和支持民族医药发展,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