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民族团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