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第十五条有效多民族村民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