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