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