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

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