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协同机制,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