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各国地方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级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