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人文关怀等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