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传播人道主义精神;

(二)开展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的相关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八)开展募捐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