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设与整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