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作业工具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