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河流、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主行洪区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三)抢占水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四)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