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公示后六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河道原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