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外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