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外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