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和鼓励台湾同胞在宁波市投资,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宁波市的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 (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医疗、体育、教育、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从境内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者其他合法收益等作为投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