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二十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