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