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外省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之日起七日内登录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相关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