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