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应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明显或者重大错误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